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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民终1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陈超、韩秀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超,韩秀华,陈胜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终15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超,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秀华,女,196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胜跃,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C2#楼1101室,组织机构代码67420820-3。主要负责人:刘希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涛,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昌琴,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超、韩秀华、陈胜跃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6)皖0202民初字2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超、韩秀华、陈胜跃于2016年8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超、韩秀华、陈胜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超、韩秀华、陈胜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上诉人陈超、韩秀华、陈胜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国廷斌审 判 员  蔡 俊代理审判员  齐晶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希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