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吴年龙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年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02刑初373号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年龙,男,1989年4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5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刑诉(2016)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年龙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晓敏、被告人吴年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吴年龙到南平市建阳区童游五里樟安置小区二排7栋一家武夷装饰门口,盗走被害人祝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号为闽H×××××的五羊本田牌WH125-5A型男式摩托车并将其藏匿。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717元。现该车已由被害人找回。2016年4月20日晚,被告人吴年龙到南平市延平区马站南平铝厂门口,盗走被害人施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号为闽H×××××的豪爵-GN125H型男式摩托车,并将该车藏匿于延平区马站旧水东桥铁路道口。同年4月21日,被告人吴年龙去藏匿地点取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400元。现该车已查获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年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吴年龙的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清单及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建瓯市人民法院(2014)××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福州市第一看守所榕看放字(2011)121402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害人施某、祝某的陈述及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吴年龙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南平市建阳区价格认证中心潭价认证(2016)案87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南平市延平区价格认证中心延价认证(2016)75号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年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1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年龙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其还具有盗窃犯罪前科,具有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其所盗赃车均已退回返还被害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年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黄剑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延碧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