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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02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执行人王荣锋、杨力军、云南联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王荣锋,杨力军,云南联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696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原玉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法定代表人杨翔麟。委托代理人谢实龙、黄茜严(实习),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荣锋。被执行人杨力军。被执行人云南联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志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执行人王荣锋、杨力军、云南联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经扣划云南联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证金已执2951726.1元,本院经扣划被执行人杨力军账户存款已执8100元,并于2016年8月16日将执行款8100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王荣锋、杨力军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冻结了杨力军在中国工商银行为2517***********9103的账户,被执行人王荣锋在相关金融机构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云南联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该公司名下车辆已被另案查封,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在相关金融机构亦未查询到该公司可供执行的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402执69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志平执行员  潘寿勤执行员  郭树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