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王翠霞与王海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4执803号王翠霞,王海江:申请执行人王翠霞与被执行人王海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5)珲民一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0000元,申请执行费2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海江于2016年8月19日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122700元。被执行人王海江已履行(2015)珲民一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翠霞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2404执803号申请执行人王翠霞与被执行人王海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