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4执4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向红与被执行人巩立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向红,巩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4执4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向红,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巩立霞,女,1984年1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宋向红与巩立霞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巩立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巩立霞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巩立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巩立霞名下在银行的存款500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洪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红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