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7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谢许华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104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因本案于2016年3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8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8日,陈某(另案处理)为了办理假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通过街边墙壁的办证广告联系被告人谢某。后被告人谢某按照陈某的制作要求及提供的信息材料,为其伪造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各1本。2016年3月16日,李某1(另案处理)为了办理假的残疾证,通过街边墙壁的办证广告联系被告人谢某。后被告人谢某按照李某1的制作要求及提供的信息材料,为其伪造了名为李某1、李某2的残疾证2本。2016年3月18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谢某,从其身上查获2部手机,同时从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上查获刻有“平阳县创大皮业有限公司”、“北京中交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顺县罗阳镇第一中学”的印章各1枚、名为李某1、李某2的残疾证2本、印有“环球证件有限公司、手机号码137××××1688”的名片25张。经查证,上述证件及印章均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陈某的供述,证人林某1、林某2、廖某、温某、罗某、张某、李某1、李某2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印章检验鉴定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公安信息情报平台数据、通话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法,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并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二、随案移送的涉案赃物商务函2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3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各1本、残疾人证2本、印章2枚、手机2部、名片25张、纸张11张、毕业证书1本,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崇彬人民陪审员  黄金华人民陪审员  丁良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庆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