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雷海军诉湖南省恒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海军,湖南省恒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315号申请执行人雷海军,男。被执行人湖南省恒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法定代表人肖共田。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4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6938元,迟延履行加倍利息900元(以欠款2693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6年2月13日起暂算至2016年8月22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475元、执行费305元,共计2861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恒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61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蒋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