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7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董芳、郭佳俐、郭保银、张军兰与杨瑞军、勉县致远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王武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芳,郭某某,郭保银,张军兰,杨瑞军,勉县致远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王武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208号原告:董芳,女,汉族。原告:郭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董芳,女,汉族,系郭某某母亲。原告:郭保银,男,汉族。原告:张军兰,女,汉族。原告董芳、郭保银、张军兰共同委托代理人:戚铭,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杨瑞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志壮,陕西磷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勉县致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高潮社区马营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李明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杜积明,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代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武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XX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永鹏,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被告:王武贤,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双全,略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人民路中段。负责人:陈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光春,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欧阳,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原告董芳、郭某某、郭保银、张军兰与被告杨瑞军、勉县致远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王武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董芳、郭某某、郭保银、张军兰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芳、郭某某、郭保银、张军兰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芳、郭某某、郭保银、张军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0元,减半收取2135元,由原告董芳、郭某某、郭保银、张军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艾明礼代理审判员 李 捷人民陪审员 张 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