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5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穆一×与穆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一&times,穆二&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5389号原告:穆一。被告:穆二。原告穆一与被告穆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穆一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穆一负担。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彦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