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盗窃、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502刑初259号公诉机关北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2002年4月1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又因犯盗窃罪,2012年12月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6)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邬柱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如下:被告人黄某为筹措毒资而实施如下盗窃犯罪行为:1、2016年4月12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窜至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东路润德雅苑3栋3单元楼下,盗走肖某停放在上述地点的一辆银红色嘉冠牌摩托车(车牌号:桂E×××××;车架号:LZXPCJL6X92650895;发动机号:92600988;价值2475元)。盗窃得逞后,被告人黄某将上述赃车转卖他人,得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2、2016年4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窜至北海市工业园区���峰塑胶有限公司宿舍门口,盗走王某停放在上述地点的一辆蓝色东毅牌女式摩托车(车牌号:桂E×××××;车辆识别代码:LYFTCJPC3F8T04566;发动机号:F8T04566;价值4050元)。盗窃得逞后,被告人黄某将上述赃车转卖他人,得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害人肖某、王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供述、估价委托书、估价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5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曾因犯��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盗窃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为筹钱吸毒而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继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梦瑶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