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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执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黄洪英与高台县甘麓翠蔬菜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洪英,高台县甘麓翠蔬菜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民执字第882号申请执行人:黄洪英,男,汉族,住高台县新坝镇。被执行人:高台县甘麓翠蔬菜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克毅,该合作社经理。申请执行人黄洪英与被执行人高台县甘麓翠蔬菜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作出的(2015)高民督字第1912号支付令结案,确定由被执行人高台县甘麓翠蔬菜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付申请执行人丁文海马铃薯款11537元,案件受理费29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台县甘麓翠蔬菜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洪英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黄洪英与被执行人高台县甘麓翠蔬菜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程克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黄洪英向本院书面申请且明确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民督字第1912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泉审 判 员  夏玉雷代理审判员  黄立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葛 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