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4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何立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何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4执440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何立军,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被执行人何立军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6)粤1324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立军应缴纳罚金1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各金融银行、房管、国土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何立军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24执4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伟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颖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