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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执恢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潍坊市造福水暖有限公司与巨野县新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造福水暖有限公司,巨野县新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恢63-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造福水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巨野县新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潍坊市造福水暖有限公司与巨野县新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潍城商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鹏飞审判员  马 骏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