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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4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461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张杰银,宁波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某。原告陈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原告也未提供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证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升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人民陪审员  胡 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