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1890号本院2016年7月18日对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闽0703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703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中“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光辉适用简易程序”补正为“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晖适用简易程序”。代理审判员 黄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