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黄理思与黄庆斌、袁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理思,黄庆斌,袁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353号申请执行人黄理思,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黄庆斌,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建筑商,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袁瑛,女,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建筑商,住上杭县。申请执行人黄理思与被执行人黄庆斌、袁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庆斌、袁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庆斌、袁瑛所有的银行存款32579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代理审判员 林建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玉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