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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黄理思与黄庆斌、袁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理思,黄庆斌,袁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353号申请执行人黄理思,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黄庆斌,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建筑商,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袁瑛,女,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建筑商,住上杭县。申请执行人黄理思与被执行人黄庆斌、袁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庆斌、袁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庆斌、袁瑛所有的银行存款32579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代理审判员  林建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玉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