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6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李娥与尹怀伟、苏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娥,尹怀伟,苏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6289号原告李娥,女,197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尹怀伟,男,1982年12月31号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苏洋,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娥与被告尹怀伟、苏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娥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培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兆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