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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6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李娥与尹怀伟、苏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娥,尹怀伟,苏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6289号原告李娥,女,197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尹怀伟,男,1982年12月31号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苏洋,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娥与被告尹怀伟、苏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娥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培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兆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