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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初6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兴发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区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区分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6684号原告:张兴发,男,1967年1月23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昌国,男,1972年12月21日生,汉族。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区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路55号。主要负责人沈振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斌,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兴发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区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兴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电信分公司按三级工伤补偿421456元,支付精神抚慰金40000元。事实和理由:其原是江宁县铜井邮电所机线员,于1996年11月27日在共和大队修电话时从杆子上摔落受伤。领导曾承诺此事故按工伤处理,但一直未兑现。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兴发没有获得工伤认定,故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尚不成就,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兴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