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禄法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云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禄丰某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禄丰某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禄法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组织机构代码:69799502-7被执行人禄丰某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组织机构代码:78736752-6本院在执行昆明市西山区法院委托我院执行的云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禄丰某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将案件材料退还昆明市西山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泽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