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2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马万正与四川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万正,四川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2民初488号原告马万正,男,回族,1956年出生。被告四川鸿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告马万正诉被告四川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万正于2016年8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万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万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662元减半收取,即1831元由被告四川鸿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万玛央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健 青2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