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3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潘幸香与潘忠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幸香,潘忠秀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3民初649号原告:潘幸香,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桂林市叠彩区。被告:潘忠秀,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审理潘幸香诉潘忠秀关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幸香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幸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潘幸香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潘幸香50元。代理审判员邓选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振灵appoin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