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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利生与张少明、青岛市市北区旧城改造开发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生,张少明,青岛市市北区旧城改造开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706号申请执行人张利生。被执行人张少明。被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旧城改造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祥武,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利生与被执行人张少明、青岛市市北区旧城改造开发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6年5月4日到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执将某某路2号4单元3号楼203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张少明名下,现正在办理过程中,本案在期限内难以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吕建刚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