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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9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于淑芬、于百庆、于永顺、周玉玲与程功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淑芬,于百庆,于永顺,周玉玲,程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909-1号原告于淑芬,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于百庆,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于永顺,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告周玉玲,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史国强,长春市朝阳区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功,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周玉玲,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淑芬、于百庆、于永顺、周玉玲与被告程功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淑芬、于百庆、于永顺、周玉玲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淑芬、于百庆、于永顺、周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7.00元,减半收取4,693.50元,由原告于淑芬、于百庆、于永顺、周玉玲负担。审 判 长  李 崴人民陪审员  马春阳人民陪审员  侯淑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