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2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李和平与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平,王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1252号原告李和平,居民。委托代理人樊远照(特别授权代理),建始县茅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海燕,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平诉被告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和平于2016年8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妥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和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和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75.00元,由原告李和平负担。审判员 龙克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