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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2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李和平与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平,王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1252号原告李和平,居民。委托代理人樊远照(特别授权代理),建始县茅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海燕,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平诉被告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和平于2016年8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妥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和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和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75.00元,由原告李和平负担。审判员  龙克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