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纪廷与南乐县恒大运输有限公司、陈达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廷,南乐县恒大运输有限公司,陈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1555号原告王纪廷。被告南乐县恒大运输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南乐县县城南环路北。被告陈达。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濮阳市黄河路西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廷与被告南乐县恒大运输有限公司、陈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纪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清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