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民初01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赖秀珍与汪建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秀珍,汪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01798号原告:赖秀珍。被告:汪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秀珍与被告汪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秀珍以被告汪建红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秀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秀珍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周海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梅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