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02执2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晓波与被执行人彭定平、胡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波,彭定平,胡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2执211-1号申请执行人张晓波,女被执行人彭定平,男被执行人胡爱珍,女申请执行人张晓波与被执行人彭定平、胡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晓波于2016年3月1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021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702执2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孙银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伍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