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6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马伟与马小慧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伟,马小慧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6035号原告:马伟,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马小慧,女,1989年1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马伟与被告马小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马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12元,减半收取计1306元,由马伟负担。审判员 辛卫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雯附:本案使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