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执终1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大孟庄支行与天津市冠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大孟庄支行,天津市冠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125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大孟庄支行。负责人孟宪勇,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冠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刚,经理。案由: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大孟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冠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武民二601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2016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14650.16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已停产,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停产,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125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存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