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72财保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荣成市海宇渔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荣成市海宇渔业有限公司,姜华建,宫有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2财保434号申请人:荣成市海宇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法定代表人:吕枝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家龙,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姜华建,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被申请人:宫有为,男,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被申请人姜华建经营渔船期间向申请人赊购油料,拖欠申请人船舶加油款,申请人荣成市海宇渔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宫有为所属的“鲁文渔53465/53466”对船2015年度、2016年度燃油补贴款900000元,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现金担保。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就申请人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属于海事请求,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就申请人申请提供了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荣成市海宇渔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被申请人宫有为所属的“鲁文渔53465/53466”对船2015年度、2016年度燃油补贴款900000元;三、责令被申请人提供现金担保90万元;四、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卫东审 判 员 李俊锋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龙宁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