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陆玲利与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邓军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玲利,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邓军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5民初68号原告陆玲利,女,汉族,1958年1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新田县。被告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蔡锷北路411号金地大厦2202房。法定代表人邓军清。被告邓军清,男,汉族,1975年1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原告陆玲利与被告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邓军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XX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毓奇、黄巧红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喻艳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陆玲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邓军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玲利诉称,2014年12月原告在BB团年答谢会上第一次见到被告邓军清。2015年BB团以招商加盟、投资BB团旗舰店、家庭自购店等形式多次组织召开招商会,女儿(赵敏)在BB团员工李利平(工作代号:贝贝平)的多次邀请下参加了其2015年3月8日在韶山北路汇富中心举行的加盟招商会。回家后告诉原告被告邓军清介绍的BB团将在红星德思勤开设长沙旗舰店,且去年已经招开过专项招商会,该旗舰店由10个股东组成,每人出资15万元,各占10%的股份,总投资额为150万元,在去年的招商会上已有8人签订了投资协议,现在还有两个名额空缺,她已经与被告签订了投资协议,原告基于对女儿选择投资的信任,故决定也投资15万元入股。之后由女儿致电被告邓军清说明情况,被告称最后一个名额已经在招商会当天跟刘凤签订,目前已经没有名额,但他同学曾经订了一股目前还没有汇款过来,需要询问他同学是否还需要入股才能答复,几天后,被告给原告的女儿打来电话说他同学准备在郴州开设一家BB团加盟店,因此长沙不再入股,我们可以增加一股,原告同意,并委托女儿代为办理。2015年3月16日经被告要求女儿将投资款15万元连同她自己的余款14万一并汇至被告邓军清建设银行的个人账户。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原告既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任何运营可能存在的亏损和风险,且合同签订后双方并没有办理过股权变更手续,故原被告之间名为参股,实为借款。目前,被告因欠银行及第三方大额债务,无法联系,门店已经关闭。另外,虽会员股东协议是由原告与被告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但相关款项均被指定汇入被告邓军清的个人账户,两被告财产混同,且被告邓军清自述其欠原告30万元(因原告及其母亲两人的投资汇款手续均由被告一人办理)。因此,对于所欠原告的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邓军清偿还原告陆玲利本金15万元及银行同期利息1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邓军清承担。被告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邓军清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原告陆玲利(乙方)与被告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甲方)签订《香港卓贝BB团会员股东协议书》,约定:乙方投资人民币15万元,持有红星店10%的单店股份。甲方从事香港卓贝BB团项目的市场运作,门店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方式、市场运作、资金使用等权利,对香港卓贝BB团母婴服务平台的运营拥有全部决策权,承担门店运营的全部亏损和风险。乙方按照自己持有股份的多少比例分享单店的纯利润(扣除房租、水电、员工工资、营销成本等后的利润),一年结算分红。乙方对香港卓贝BB团的运营没有决策权,只有分红的权利,也不承担任何运营可能存在的亏损和风险。满5年后,甲方全额返还乙方股本金,乙方收回股本金后不再享受店面分红。若5年后乙方不愿收回股本金,将长期持有门店相应股权分红。5年内如若经营不善导致店面倒闭,将由甲方全额偿还乙方股本金。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玲利委托其女儿赵敏于2015年3月16日使用银行账号为62×××19向邓军清个人银行账号62×××46汇款人民币29万元(其中人民币15万元为原告陆玲利与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香港卓贝BB团会员股东协议书》需交的款项)。原告陆玲利提交的朵朵爸BB团(邓军清)微信截图内容为:“赵敏,真心对不起!开了股东会后觉得BB团真心很难救了,再让大家追加又怕让大家损失!我自己到处借三四百万都在我一个建行卡上,每笔支出都可查询花在BB团上了,我自己能力有限做成这样真心对不起大家!真心对不起你!我欠你30!但总欠资三四百万,有个人、银行、高利贷,付出了所有努力,再无回天之力……我在外打工弄了钱再联系还你”。另查明,德思勤广场红星会员形象店于2015年12月31日已关闭。赵敏系原告陆玲利女儿。上述事实,有《香港卓贝BB团会员股东协议书》、银行交易流水、照片、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一、原告与被告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香港卓贝BB团会员股东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履行了义务,即已向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交付15万元款项,被告收到款后未依约履行合同的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红星店已关闭,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如若经营不善导致店面倒闭,将由被告全额退还原告投资款,为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投资款本金1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利息人民币13500元的诉求,不符合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三、就被告与多位投资者合同纠纷,除原告陆玲利外,本院已依法受理了李钰杰等人起诉被告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邓军清的案件,证据材料中均有邓军清(朵朵爸BB团)向各当事人发送的确认债务产生的金额、愿意承担债务的微信,且各当事人诉求金额与微信中所写金额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可,本案被告邓军清向原告陆玲利发送微信表示愿意履行债务,承诺愿意偿还30万元(其中人民币15万元为原告陆玲利与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香港卓贝BB团会员股东协议书》需交的款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为此,本院对原告陆玲利要求被告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邓军清共同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四、被告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邓军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邓军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陆玲利本金人民币15万元;驳回原告陆玲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70元,保全费13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承担、邓军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平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人民陪审员 黄巧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喻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