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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2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蒋玉荣与陈兴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玉荣,陈兴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4民初2635号原告:蒋玉荣,女,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陈兴兴,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蒋玉荣与被告陈兴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玉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兴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蒋玉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2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和陈兴兴是同学关系,他做粮食收购生意。因资金紧张,陈兴兴最初借我39000元,后来陆续还了一部分,尚欠27500元没有还。2014年11月4日陈兴兴给我打了一张欠条。经催要,陈兴兴至今未还。陈兴兴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兴兴与蒋玉荣是同学关系。2014年11月4日,陈兴兴因收购粮食资金紧张为由,向蒋玉荣借款39000元,当时没有打欠条。后期陈兴兴陆续偿还了一部分欠款,还有27500元没有偿还。经蒋玉荣多次催要,陈兴兴按“2014年11月4日”的时间给蒋玉荣打了一份27500元的欠条,后陈兴兴一直没有偿还欠款。本院认为:陈兴兴借蒋玉荣27500元,事实清楚并有借据在卷佐证,陈兴兴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诉状副本及借据复印件后也没有反驳意见,陈兴兴应及时、足额的偿还借款。综上所述,蒋玉荣诉讼请求陈兴兴偿还借款275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兴兴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蒋玉荣借款2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250元,由陈兴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袁金坡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济荣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