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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献县百信建材租赁站与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百信建材租赁站,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2861号原告:献县百信建材租赁站,业主曲国庆,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献县百信建材租赁站诉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献县百信建材租赁站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百信建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4971元,减半收取2485.5元,由原告献县百信建材租赁站负担。审 判 长  张冬梅审 判 员  尹洪利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