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81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树荣、朱小群、刘展旗、刘振良与陈业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荣,朱小群,刘展旗,刘振良,陈业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81执494号申请执行人刘树荣,男,193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申请执行人朱小群,女,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县人,住罗定市。申请执行人刘展旗(曾用名刘影萍),女,199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申请执行人刘振良,男,200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执行人陈业天,男,199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刘树荣、朱小群、刘展旗、刘振良与陈业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业天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500954.62元给申请执行人刘树荣、朱小群、刘展旗、刘振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505元。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所在监狱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7495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经向罗定市国土资源局、罗定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罗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罗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中国银行云浮罗定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广发银行罗定支行、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本案无法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381执4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坚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钰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