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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朱杰俊与胡忠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杰俊,胡忠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3民初1824号原告:朱杰俊。委托代理人:陈啸晓,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忠孝。原告朱杰俊与被告胡忠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5日诉至本院,诉请判令:被告胡忠孝归还原告朱杰俊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822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淑君独任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遂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于2016年8月15日、8月22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啸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忠孝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30日,原、被告签署《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币17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4年5月8日止,借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若被告逾期未还款,需向原告支付自借款之日起双倍的约定利息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合同签订之日,原告分4次向被告汇付了借款共计170000元。借款期满,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据此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依约给付被告借款,被告理应期满按约予以归还。现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还本付息,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显属违约。在原、被告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的四倍,且被告若逾期未还款,需向原告支付自借款之日起双倍的约定利息作为违约金。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忠孝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朱杰俊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借款的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4月30日起支付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84元,由被告胡忠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淑君代理审判员  单慧慧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孔文静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