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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1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苏炳添与沈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炳添,沈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1207-1号原告:苏炳添,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朝晖,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眉,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15755087M。法定代表人:黄秀虹,董事长。原告苏炳添诉被告沈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苏炳添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炳添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炳添撤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计1525元,由苏炳添负担。审 判 长  蒋豫波代理审判员  陈玉珍代理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贤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