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1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苏炳添与沈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炳添,沈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1207-1号原告:苏炳添,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朝晖,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眉,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15755087M。法定代表人:黄秀虹,董事长。原告苏炳添诉被告沈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苏炳添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炳添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炳添撤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计1525元,由苏炳添负担。审 判 长 蒋豫波代理审判员 陈玉珍代理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贤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