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王富霞与焦作市鑫盛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富霞,焦作市鑫盛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435号申请执行人王富霞,女,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焦作市鑫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钢材市场东区。法定代表人职永仓,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富霞诉焦作市鑫盛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笫007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涛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