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2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夏生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周大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生明,周大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2528号原告:夏生明,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周大海,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下河路70号。原告夏生明与被告周大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夏生明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生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夏生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窦锦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爱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