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雪霞、李奕立、郑建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雪霞,李奕立,郑建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6民初570号原告: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德化县。法定代表人:苏德胜,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兴,该联社员工。被告:郑雪霞,女,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李奕立,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郑建发,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原告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德化信用社”)与被告郑雪霞、李奕立、郑建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雪霞、李奕立、郑建发经本院公告,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德化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郑雪霞、李奕立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492.1元及2015年5月21日起的欠息3583.35元(欠息暂算至2016年1月20日,2016年1月21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欠息等按合同约定另行计付);二、被告郑建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郑雪霞、李奕立向原告提出借款申请,2014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郑雪霞提供金额为40000元的贷款,用途为种植茶油,月利率9.5‰,贷款期限为2014年4月14日至2015年4月10日,结息日为每月20日。该笔借款由被告郑建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被告郑雪霞发放贷款40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郑雪霞于2015年4月10日归还贷款本金10507.9元,截止2016年1月20日,被告郑雪霞结欠贷款本金29492.1元、利息3583.35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该笔贷款系由被告郑雪霞和李奕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申请,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郑雪霞、李奕立、郑建发未作答辩,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8日,被告郑雪霞、李奕立向原告德化信用社申请借款。2014年4月14日,原告作为贷款人,被告郑雪霞作为借款人,被告郑建发作为保证人,双方签订一份《保证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40000元;借款用途为种植油茶;借款期限为2014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贷款利率为月利率9.5‰;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借款人未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同日,原告向被告郑雪霞发放贷款40000元,并约定还款方式为按月交息,利随本清。被告郑雪霞于2015年4月10日偿还借款本金10507.9元,截止2016年1月20日,被告郑雪霞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9492.1元、利息3583.35元。另查明,被告郑雪霞、李奕立于2009年8月18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德化信用社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发放凭证、贷款明细帐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为据。本院认为,原告德化信用社与被告郑雪霞、郑建发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借款到期后,被告郑雪霞未能足额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本案借款系被告郑雪霞、李奕立共同向原告申请,且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奕立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债务系被告郑雪霞个人债务,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要求被告郑雪霞、李奕立共同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29492.1元及截止2016年1月20日结欠的利息3583.35元,并继续支付2016年1月21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郑建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雪霞、李奕立、郑建发经本院公告,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雪霞、李奕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29492.1元、利息3583.35元(计算至2016年1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二、被告郑建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建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雪霞、李奕立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7元,公告费260元,合计887元,由被告郑雪霞、李奕立、郑建发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 小 容人民陪审员 赖 开 汪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腾 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执行提示: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