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娄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2刑初30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娄某某,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鹿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2日20时53分许,被告人娄某某酒后驾驶鲁AH89**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城区坝王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坝王路北头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娄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归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鉴定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娄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龚 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时礼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