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冒小燕与江苏戴园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冒小燕,江苏戴园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23执373号申请执行人冒小燕。委托代理人赵三虎。被执行人江苏戴园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法定代表人符仁俊。申请执行人冒小燕与被执行人江苏戴园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1月13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01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江苏戴园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冒小燕借款本金人民币53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5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0.833%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550元,由被执行人江苏戴园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02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534550元和执行费用7746元未能执行到位。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戴园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有数十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标的巨大。2016年2月29日,江苏戴园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依法裁定受理其破产重整申请。上述事实,有裁定书,关联案件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受理了申请人江苏戴园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本案不宜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第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01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待中止事由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祁卫东执行员 高沿江执行员 高亚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溢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