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终4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胡德金与郝茂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茂文,胡德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4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茂文,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德金,农民。上诉人郝茂文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5)新马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郝茂文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郝茂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郝茂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郝茂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长伟审判员 孙尚武代理���判员黄传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思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