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宁凯,王宁洲,王宁彦,于拉存与张春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度假区支公司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拉存,王宁凯,王宁彦,王宁洲,张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463号申请执行人于拉存,女,汉族,住眉县横渠镇街北村1组。申请执行人王宁凯,男,汉族,住眉县横渠镇街北村1组。申请执行人王宁彦,女,汉族,住眉县横渠镇街北村1组。申请执行人王宁洲,男,汉族,住眉县横渠镇街北村1组。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度假区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晓辉,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环城西路42号体育场3楼2号门15号门。被执行人张春明,男,汉族,住眉县横渠镇街北村1组15号。本院依据(2016)陕03邢终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宁凯,王宁洲,王宁彦,于拉存与张春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度假区支公司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125000元,执行费17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度假区支公司自觉履行了给付义务11万元。2016年7月26日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4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延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