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3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阮伟萍与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伟萍,苏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3870号原告:阮伟萍。委托代理人:傅宏文,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辉。原告阮伟萍为与被告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阮伟萍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伟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6元(已减半),由原告阮伟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芙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