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10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杭州淘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友人科贸有限公司、:张晋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淘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友人科贸有限公司,张晋兆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0513号原告:杭州淘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永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毅,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友人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华杰,经理。被告:张晋兆。原告杭州淘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友人科贸有限公司、张晋兆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淘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淘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6元,减半收取计1,898元,由原告杭州淘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庆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丹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