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9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刘守强诉耿红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守强,耿红江,许宏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9817号原告刘守强,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被告耿红江,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被告许宏国,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守强与被告耿红江、许宏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守强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振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