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02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德华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华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802刑初242号公诉机关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德华,男,彝族,1973年6月29日生,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住思茅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普洱市思茅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6)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德华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佳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德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左右,被告人李德华为种植芒果树,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在普洱市思茅区思茅港镇弯手寨村委会芒达村民小组集体林“丫口团包”(属思茅港镇28林班3小班,含李德华家自留山)内砍伐林木,开垦林地。经普洱市思茅区林业局森林资源监测站鉴定:被告人李德华共毁坏林地面积10.5亩(6970㎡),毁坏活立木蓄积45.50立方米。其中:毁坏其它阔叶活立木蓄积23.80立方米,毁坏栋类活立木蓄积21.70立方米。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李德华主动到普洱市思茅区森林公安局糯扎渡自然保护区派出所投案自首。对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德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量刑上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德华在庭审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被告人经过证明、户口证明、农村集体顺廷承包土地合同书、思茅市自留山、责任山承包合同书、思茅区思茅港镇林业服务中心情况说明一份、思茅区思茅港镇弯手寨村委会情况说明一份、思茅区思茅港镇弯手寨村委会证明一份、现场勘查笔录和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林业现状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李某3能、马某、李某2的证言,被告人李德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德华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人李德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德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德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至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罗卫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左雨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