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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贵阳博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周明贵、贵阳市修文南方水泥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博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周明贵,贵阳市修文南方水泥厂,贵州南方昆达建材有限公司,贵州鼎盛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初770号原告贵阳博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白莲村。法定代表人李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礼超、何忠奎,贵州泽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明贵,男,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告贵阳市修文南方水泥厂,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马家桥老鹰山。法定代表人周昆,该厂厂长。被告贵州南方昆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白莲村。法定代表人刘志勇,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贵州鼎盛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马家桥老鹰山。法定代表人李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贵阳博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周明贵、贵阳市修文南方水泥厂、贵州南方昆达建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贵州鼎盛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贵阳博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博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博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556.19元,减半收取45278.1元,由原告贵阳博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任光焰代理审判员  喻厚智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荏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