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4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解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解某,刘某丙,刘某丁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4528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被告解某。被告刘某丙。被告刘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解某、刘某丙、刘某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审判员 王有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