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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6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文峰支行与盐城市捷新机械有限公司、蔡玉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文峰支行,盐城市捷新机械有限公司,蔡玉江,冯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615-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文峰支行,住所地盐城市。法定代表人崔建松,该行负责人。被执行人盐城市捷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法定代表人蔡玉江,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蔡玉江。被执行人冯从云。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文峰支行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捷新机械有限公司、蔡玉江、冯从云金融借款纠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6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陈 亚审 判 员  吕安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斌 来自